PART.1
買房是大事,手續辦完、錢交齊、等鑰匙收房,那心情可是盼望又激動。
近日,小王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期盼許久的新房,一直拿不到鑰匙,原因是需要先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繳納物業費為前置條件,才可以查驗和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圖片
(圖片來源于網絡)
一氣之下,小王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起訴至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開發商履行合同限期無條件交付原告房屋及相關手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判令物業公司公開道歉。
PART.2
案情回顧:
2017年原告小王與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購買某開發商的商品房一套,約定應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如未按時交付,出賣人應自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照房屋價款的日萬分之一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在辦理交付手續前,買方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開發商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合同簽訂后,小王支付了全部房款。開發商在2019年6月30日向原告通知交房時手續不完整,且小王自認雖然沒有收到二被告2019年6月30日交房通知,但從其他業主處領到了交房通知書。
開發商將應交房房屋的鑰匙委托物業公司交付,物業公司認可公司個別員工的工作方式確實存在不當。造成小王至今尚未領取房屋鑰匙。
PART3
法院判決:
一、被告某開發商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小王交付約定購買的商品房的鑰匙及房屋使用說明書和房屋質量保證書;
二、被告某開發商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小王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以購房款為基數,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日萬分之零點五計算至實際交房之日止);
三、被告物業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小王賠禮道歉。
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小王、被告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和陳述,被告開發商在2019年6月30日向原告通知交房時手續不完善、將應當交付原告的房屋鑰匙委托物業公司交付,物業公司又因物業管理等問題造成未能及時向原告交付房屋鑰匙,違反了原被告雙方的合同約定,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小王訴請被告開發商及時交付房屋鑰匙及相關文件,支付自2019年6月30日至實際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小王在被告開發商未能及時交房的情況下,未能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相關損失的擴大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適當減免被告的賠償責任,本院酌定被告開發商按照原告購房款的日萬分之零點五計算違約金為宜。原告小王訴請物業公司賠禮道歉,物業公司當庭表示愿意向原告表示歉意,本院予以支持。
責編:瘦馬 編審:陳向黨 終審:汪中東